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
来源:四川大专网时间:2015-03-20 22:03 3次
摘要: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还是北京地区高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所在地,与国内大学图书馆有着广泛的联系。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是国际图联(IFLA)机构会员,同境外58所院校图书馆或研究机构建立了资料交换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的前身是始建于1937年的陕北公学图书馆。1939年陕北公学与其他三所学校合并为华北联合大学,1948年与北方大学合并,成立华北大学。当时,图书馆除总馆外,还有 4个分馆,此时图书馆藏书20余万册。1950年以华北大学为基础成立了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工作逐渐步入正轨。1992年10月新馆建成,建筑面积1.58万平方米,加上原有馆舍共有建筑面积2.6万平方米。现设有15个阅览室,阅览座位1922个,可提供借阅、咨询、检索、复印、装订、音像等多类型、多层次的服务。
从1992年起,图书馆开始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先后建成图书流通、图书编目、电子阅览三个局域网。1996年“211工程”启动之后,自动化管理工作有了显著的进展,到1999年底,新建成的图书馆局域网取代小的局域网开始运行,该网采用美国SIRSI公司的UNICORN软件系统和SUN 公司的主机设备。形成了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网络环境。
图书馆是教育部16个文科文献信息中心之一。全馆藏书250万册,涵盖了人文科学、社会科学以及经济和管理科学的各主要门类。其中尤以经济学、法学、哲学、历史学方面的图书收藏丰富。藏有解放区根据地出版物3000余册。有外文书刊34万册,包括英、日、俄、法、德等文种。线装古籍40万册,其中善本2400多种、3万余册。
图书馆还收藏有较丰富的电子资源,包括200余种国内外光盘、网络数据库,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法律、教育、文化等人文社科领域。其中电子全文期刊33017余种,电子图书146000余种。
根据馆藏特色,图书馆自建了一批特色资源库和特色数据库。针对我校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需要,图书馆对重点学科网上学术资源进行收集、选择、加工和整序,建成了具有我校特色的重点学科网络学术资源导航系统。2002年以来,图书馆对馆藏数字资源进行重新组织与整合,建成了馆藏书目资源整合系统、经济学学科知识门户系统、馆藏数据库整合检索系统等不同类型的数字资源系统,为读者有效利用图书馆数字资源提供了方便。
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还是北京地区高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所在地,与国内大学图书馆有着广泛的联系。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是国际图联(IFLA)机构会员,同境外58所院校图书馆或研究机构建立了资料交换关系。
现任馆领导
馆长 刘大椿
书记兼副馆长 汪永红
副馆长 武继山
副书记兼副馆长 刘春鸿
副馆长 宋姬芳
副馆长 王清源
副馆长 肖群忠
图书证管理及使用
图书证办理
1.中国人民大学正式教职工、我校聘任的外籍专家、学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均可凭校园卡或本校职能部门的有效证明,按规定办理书刊借阅权限开通手续。
2.各院(系、所)、研究生院、成人教育学院等单位开办的进修班、学位班等不属于学生处正式在册的学生可办理阅览证。每人每证100元/半年,50元/3个月,交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和阅览证工本费,办证前应由各院(系、所)等单位的负责老师携带学生名单及照片等,统一到图书馆办证处办理阅览证。
办证时间/地点: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1:30西馆二层图书馆办证处对过时读者阅览证在西馆二层门卫处办理。
校园卡、阅览证的使用
1.中国人民大学校园卡和图书馆阅览证是读者进入本馆以及在馆内借阅文献和进行学习活动的凭证。读者进入图书馆应随身携带有关证件,按其规定使用;凭证通过门禁机并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
2.各类读者利用图书馆的权限见 “图书借阅规则”。
3.持有阅览证的读者,可在本馆各借阅处和阅览室阅览及复印本馆文献(外文书、刊由工作人员代为复制),不提供文献出借。若续办阅览证,按照本馆相关规定到办证处办理阅览证延期使用手续。持有临时阅览证的读者,到相关阅览室查找文献,须缴纳相应费用。
挂失/补证
1.读者校园卡遗失后,应立即到学校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挂失及补证;教师持有的借书证如果丢失不再办理补证,只可开通校园卡。挂失前所有被借图书由校园卡、借书证持有人承担责任。
2.阅览证丢失概不补发,如有需要,可申请重新办理。
验证及离校
1.为加强证卡管理,避免给丢失证卡的读者和学校书刊资源带来损失,本馆在大门进口处查验证卡,如发现有违规情况,按图书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读者离开学校时(包括毕业离校、工作调动、休学、退学、出国、进修结业等),须将所借图书全部还清,并到西馆二层图书馆办证处办理证卡注销手续。
3. 读者离校时如不按规定到图书馆办理还书退证手续,由主管单位或担保人负责追回图书或赔偿。
过期、违规处罚
1.校园卡、借书证和阅览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借用或冒用他人证卡,一经发现即行扣留该证,并进行相应处罚。
2.读者使用过期借书证、阅览证一经发现,即行收回。使用过期借书证处以50元罚款;使用过期阅览证处以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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